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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安徽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体检标准

    2017-07-17 16:24滁州教师招考网 来源:滁州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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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

    教秘人[2004]56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教师资格实施细则》,参照国家及省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实际,省教育厅对《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教人[2001]35号)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补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第三条“体检标准”修订为: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体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且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40/90毫米汞柱,低于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160毫米汞柱,低于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90毫米汞柱,低于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下列情况除外:

      (1)原发性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恶性肿瘤、慢性肾炎、肾功能不全、风湿性疾病;严重的血液病、内分泌代谢性疾病。

      5、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乙型病毒肝炎抗原携带者但转氨酶正常者除外;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为不合格)。

      6、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或有精神病史。

      7、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

      8、性传播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检查确已治愈者除外)。

      9、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0、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或一眼失明;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

      11、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另一耳全聋。

      12、一侧上肢或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跛行者;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13、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4、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体育教学不合格。

      15、斜颈、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3×3cm2)疤痕,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影响面容者;全身扩散性湿疹、皮炎、银屑病。

      16、除以上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

      二、原《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第四条“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负责体检”,修订为“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二级以上医院、体检站负责体检”。

      三、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各定点体检医院名单须及时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备案;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体检必须统一使用《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安徽省教育厅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

    皖教师〔2011〕1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

      在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为此,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教秘人〔2004〕56号)第一部分第4条“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乙型病毒肝炎抗原携带者但转氨酶正常者除外;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为不合格)”调整为:“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异常(达到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及以上),再经B超检查提示肝部弥漫性病变(脂肪肝除外)”。

      二、调整部分外形方面要求

      1.将省教育厅教秘人〔2004〕56号文第一部分第10条“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或一眼失明;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调整为:“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

      2.将省教育厅教秘人〔2004〕56号文第一部分第12条“一侧上肢或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跛行者;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调整为:“两侧上肢或下肢不能运用(借助辅助工具不影响教学者除外)”。

      3.删除省教育厅教秘人〔2004〕56号文第一部分第14条关于申请体育教师资格“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体育教学不合格”和第15条“斜颈,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3×3cm)疤痕、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影响面容;全身扩散性湿疹、皮炎、银屑病”。

      三、进一步规范体检工作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是一项重要而又严肃的工作,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严格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机构的资质,加强与指定医院、体检站的协调与沟通,共同解决好体检中存在的问题。要严肃体检工作纪律,切实把好体检关,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申请者资格外,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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